民法第一千二百零八條規定註釋-遺贈無效或拋棄之效果
民法第1208條規定:
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說明:
遺囑人以於繼承開始時非屬於遺產之財產為遺贈之標的時,倘該遺贈標的不能取得或取得需費過鉅者,除遺囑人另有表示外,繼承人僅能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行使扣減權,不得補償其價額,而免其義務。
遺贈無效或拋棄之效力。遺贈無效,係指遺贈之成立要件欠缺,而致遺贈無效之法律效果。遺贈拋棄,係指受遺贈人表示不願接受遺贈之意思表示。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此係指遺贈之財產,不因遺贈之無效或拋棄而移轉予受遺贈人,而仍屬於遺產,應依法分配予繼承人。
民法第1208條明確規定了遺贈在無效或被拋棄時的法律後果。當遺贈由於任何原因變得無效,或是受遺贈人選擇拋棄遺贈時,遺贈的財產將仍然屬於遺產。這條規定確保了遺產的完整性和遺囑人的意願得到尊重,同時也維護了繼承人的權益。以下是對這一條規定的進一步解釋:
遺贈的無效
遺贈可能因多種原因無效,例如遺贈的條件未達成、遺贈違反法律規定、或遺贈標的在繼承開始時不再存在等。無論何種原因,一旦遺贈被判定為無效,其涉及的財產將自動回歸遺產總體,由所有繼承人依法繼承。
拋棄遺贈:
受遺贈人有權拋棄遺贈,這可能是因為遺贈帶來的負擔超出了其所得到的利益,或者受遺贈人出於個人原因選擇不接受。一旦遺贈被拋棄,相關財產同樣回歸遺產中,待所有繼承人按份繼承。
遺贈的財產歸屬
無論遺贈無效或被拋棄,涉及的財產都將視為遺產的一部分。這意味著該財產將按照遺產分割的規則和程序,平均分配給合法的繼承人。
在遺贈無效或拋棄的情況下,遺囑執行人或繼承人需對相關財產進行正確的管理和分配。此外,遺囑執行過程中可能需要法院的介入來確定遺贈的有效性或處理遺贈拋棄後的繼承事宜。
這條規定有助於處理遺囑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複雜情況,保證遺產的正確處理,並確保所有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妥善保護。
遺贈與義務人
遺贈的規定涵蓋了負責交付或移轉遺贈標的的義務人範圍,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受遺贈人。當遺贈由多個繼承人共同承擔時,除非有特殊約定,否則他們應按照各自的繼承份額分攤相關的責任和義務。
遺贈的法律關係涉及多個角色,包括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以及受遺贈人等。每個角色在遺贈的執行中扮演著特定的職責,並可能對遺贈的交付和管理有不同的責任。
遺贈義務人包含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後記遺贈之前位受遺贈人、包括受遺贈人)等。繼承人有數人時,應連帶負責,其內部相互間,除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受遺贈人得請求遺贈義務人交付或移轉遺贈標的,但在共同遺贈,應按遺囑人之意思,分別依可分債權、不可分債權或連帶債權決定之。
遺贈確定生效後,受遺贈人尚未受領遺贈標的前死亡,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均得請求之。負擔履行義務人為受遺贈人,惟於承認遺贈後未及履行負擔即死亡,此時應由其繼承人負連帶責任。
遺贈的連帶責任:
當繼承人有多人時,這些繼承人應連帶負責遺贈的交付。這意味著,任何一位繼承人都有責任確保遺贈得以適當交付給受遺贈人。
內部分擔責任:
除非另有約定,繼承人之間應按各自的應繼分比例分擔與遺贈相關的責任。
受遺贈人的權利與義務:
受遺贈人有權請求遺贈義務人交付或移轉遺贈物。這包括在共同遺贈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人的意願和相應的法律規定處理。如果受遺贈人在還沒有接收遺贈物前去世,其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等有權請求遺贈物的交付。
負擔履行與遺贈撤銷:
如果受遺贈人在承認遺贈後,未能履行與遺贈相關的負擔且去世,其繼承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受遺贈人未履行負擔,負擔履行請求權人可以按民法第412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求撤銷遺贈。
遺囑人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受益人、主管機關均得為負擔履行請求權人。受遺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負擔履行請求權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撤銷遺贈。又遺贈經撤銷後,與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同,應解為負擔亦同歸消滅。遺贈經撤銷後,受遺贈人及受益人,應分別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將所得遺贈標的及其孳息、負擔利益,返還與遺贈義務人及受遺贈人。
遺贈一旦被撤銷,其負擔也視為同時撤銷,受遺贈人和受益人應將已得的遺贈物及其孳息按照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給遺贈義務人。
此外,遺贈的承認或拋棄通常需要明確表達意向,而默認的情形下,法律規定也可能有所不同。在處理遺贈相關事宜時,理解這些基本法律原則是非常重要的,以確保各方的合法權益得到適當保護和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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