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註釋-民法期間規定之適用範圍
民法第119條規定: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說明:
本條文的設計,旨在統一期間與期日的計算標準,為所有法律行為、法令規定及法院審判中的期限問題提供一致性的處理方式。立法者考量到期間計算在法律適用中的普遍性與重要性,因此設立本條文,確保期間計算的明確性和一致性。
本條之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六十七條理由謂期間及期日,有以法令定之者,有以審判定之者,又有以法律行為定之者。此種期日及期間之計算,如無特別訂定時,則依本章之規定為宜。此本條所由設也。
人之生命中最重要之因素,莫不過於時問。而法律乃係規範人類生活之準繩,因此時間在法律上亦占有相當重要之地位,舉凡出生、死亡、行為能力之有無,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消滅,乃至於法令本身效力之發生、消滅等,均與時間問題有關。我國法律對有關時間之間題,均規定於民級總則中,其他之法律如有開於時間之規範,均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期間的意義及其計算方法體現法律對時間的重視。無論是合同履行、訴訟程序,還是權利義務的行使與消滅,期間都作為重要的參考標準和執行基礎。正確的期間計算方法能夠保障法律行為的公平與合理,為當事人提供清晰的行動框架,進一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與穩定性。
期日與期間不同。期間是指兩個時間點之間的一段時間(如從某日起至某日),而期日則是特定的單一時間點。例如,合同中約定某項義務的履行日期、法院設定的開庭日或債務清償日等,都屬於期日的範疇。
期日的作用:期日的設立使得當事人對其義務的履行時間或權利行使時間有明確的預期和安排。這有助於保護法律關係中各方的權利,並促進法律程序的順利進行。
法律效果:當事人應按期履行義務或行使權利,否則可能會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例如,逾期履行合同可能會導致違約,錯過法定期日可能會失去訴訟或其他程序的機會。
民法第119條提供一個統一的框架來計算各種法定、法律行為或審判所規定的期日和期間。這一條款確保期間計算的一致性和預測性,除非特別的法令或規定另有訂定。
期間與期日的定義
在法律適用中,「期間」與「期日」是兩個重要概念:
期間(period):指的是從一特定時間點開始,持續一段時間後結束的時間段。例如,法律行為的履行期間、申請上訴的期限等。
期日(due date):指的是一個確定的日期,即行為必須在此日期完成。例如,繳納租金的截止日期或契約履行的最後期限。
期間計算的適用範圍
民法第119條涵蓋以下三種情形:
法令所定期間:
例如《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期間。這些期限通常有嚴格的法律規定,若無特別訂定,則依民法期間計算的原則進行計算。
審判所定期間:
法院在判決或裁定中設定的履行期限或其他法律行為的期間。這類期間也必須依照民法的期間計算標準來處理,除非法院明示另有規定。
法律行為所定期間:
包括契約或協議中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履行期限。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期間,但若未特別說明期間計算方式,則應依民法的規定進行計算。
期間計算的原則
根據民法第119條的適用,期間的計算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首日不計算原則:
期間計算通常不包括開始日,即期間自次日開始計算。這一規定有助於避免在開始日當天因時間不足而造成的影響。例如,若法院在11月1日作出裁定,要求當事人在10日內履行義務,則期間自11月2日開始計算,屆滿日為11月11日。
屆滿日的處理:
若期間的屆滿日為法定假日或不可辦理法律行為的日子,則期間順延至下一個可辦理日。例如,若一個月的期限在2月28日屆滿,但該日為假日,則屆滿日順延至3月1日。
自然日與工作日的區分:
若法令或約定未明確指出「工作日」計算,則應採用「自然日」計算,即包括假日在內的連續計算方式。例如,契約中約定10日內支付貨款,應連續計算,包括週末和假日在內。
根據民法第119條的規定,無論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期間、法院裁定的期間,還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期間,若無特別規定,均應依照民法總則中的期間計算規定進行計算。這一設計旨在減少不同期間計算方式所帶來的爭議,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對於民法第119條重要性在於提供期間計算的統一標準,避免因不同法律領域的期間計算方式不一致而引發的法律爭議。期間的計算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履行和時效,應保持計算方式的統一性,以保障法律的明確性與可預見性。
期間計算應依民法總則中的規定進行,除非當事人或法令明確約定其他計算方式。例如,若上訴期間屆滿日為假日,則應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簡化和統一法律應用時對於期間的理解,減少因解釋不一而導致的法律爭議。
對於維護法律的明確性和公平性至關重要,特別是在需要確定期限屆滿或開始的具體日期時。旨在統一期間與期日的計算方式,確保各類法律行為和程序的計算標準一致。有助於減少因期間計算方式不明確而引發的法律爭議,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然而,法院在適用本條時,應考量具體情境和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特別是在涉及工作日、自然日的爭議,以及契約中特別約定期間計算方式的情形下,應靈活解釋,以達到公平與正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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