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註釋-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18 Nov, 201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說明:

 

明定公務機關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合法要件,其中特別強調應具有特定目的,爰為本條之規定。本條第三款所定對當事人權益無害者,係為鼓勵資料流通與保護個人資料之平衡。適用本款時仍應遵守本法第六條等相關之規定。參考德國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立法例。第一項文字略作修正,以求語意明確順暢。

 

又本條僅適用在一般個人資料,特種資料之蒐集或處理,仍應依本法第六條規定為之。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對當事人權益影響頗大,自應明確規定執行法定職務且在必要範圍內,始得為之。爰將第一款「法令規定職掌」修正為「執行法定職務」,以資明確。第三款「之虞」二字,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本條係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規定,應力求明確,爰將「之虞」二字刪除。

 

監視系統錄得之影像資料,倘因含有車號、經過時間、經過地點等,且技術上得透過其他資料比對而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即屬個資法所定「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則就該錄影資料之利用應符合個資法第16條之規定(本部103年2月24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0511510號函釋參照)。而依個資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如欲做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者,固得以法律明文規定,而此所稱法律明文規定,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係指依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是本條第2項規定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管理機關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其中就複製部分,係屬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後之處理,如符合特定目的,且係於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固無疑問;然就利用部分,如係指符合蒐集目的之利用,此為個資法第16條所明定,本即無另以法律規定之必要;惟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因本辦法係地方自治團體依職權所訂定之自治規則,不符合個資法第16條第1款所稱之「法律明文規定」。故本辦法第15條第2項有關「利用」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外之利用,則有牴觸個資法第16條之規定,建請再酌(法務部法制字第10302509360號)。

 

按「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六、與公共利益有關。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105年3月15日修正施行前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第7款、第2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103年7月7日10時26分許,再以張貼篇名「[心得]如何分辨真假律師與冒稱律師之法律責任簡述」,而在文章中表示「以律師姓名為例,只要輸入你想要查詢的名字即可,以『黃仁傑』為例,查詢結果如下:http://imgur.com/yfl6Ymm而找不到符合條件的律師,可能有以下原因」,而故意影射及誣稱上訴人「無律師身分冒稱律師,可能有以下法律責任」,讓人得知上訴人全名,並誤認上訴人有冒名律師並收取費用之行為。並再於同一篇文章內以「下期預告:新聞報導涉犯誹謗之法律責任」,而張貼原告遭蘋果日報新聞詆毀之「研究生善妒誣妻師生戀」、「追正妹輸給洋教授研究生寄露鳥照」兩則之網址連結,當中篇名皆包含上訴人姓名,係洩露上訴人之個人資料云云。查被上訴人於網路上所刊登原證4所示篇名「[心得]如何分辨真假律師與冒稱律師之法律責任簡述」,而在文章中表示「以律師姓名為例,只要輸入你想要查詢的名字即可,以『黃仁傑』為例,查詢結果http://imgur.com/yfl6Ymm而找不到符合條件的律師,可能有以下原因」部分,經核顯然是以「黃仁傑」為名舉例說明查證是否確為律師資格之意見表達,已如前述,則尚難認定有何構成洩露上訴人個人資料之行為。又經核被上訴人所連結之上開原證5、6之文章屬蘋果日報公開新聞報導,亦屬呈現公開狀態之新聞報導事實內容,應認係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實難認被上訴人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洩漏個人資料之行為。…綜上,臺北地院102簡上52刑事判決為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公布之判決已如前述,該等公開資訊並非由被上訴人所公布,而上訴人另援引作為其主張被上訴人有侵權行為之蘋果日報新聞,亦係蘋果日報自主報導之內容,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有違反個資法之情事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有違反刑法第132條第2項洩密罪及第309條公然侮辱規定之情事,均屬無據(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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