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註釋-公布檢查結果

04 Dec, 201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6條規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結果。

 

說明:

 

檢查結果雖未發現有違法情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查機關),經徵得被檢查之非公務機關同意,仍得公布檢查結果,以昭公信,爰為本條規定。

 

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現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規定,除依法裁處罰鍰外,並得公布非公務機關之違法情形及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資法第22條規定檢查後,未發現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情事者,經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結果,個資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及第26條規定參照。是所詢經濟部「網際網路零售商品之公司行號個資保護行政檢查小組」辦理情形及結果之公告,得依前揭個資法規定辦理外,另非公務機關經檢查為未違法且不同意公布檢查結果者,自不得依前揭規定公布其名稱及相關檢查結果詳細資訊。至於其他不牴觸個資法第26條規定意旨而為前揭檢查小組所持有之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18條第1項限制不予公開情形者,仍得依該法規定公開之。關於「網路詐欺發生所在之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發生件數等數據資料」等資料公告予民眾知悉之適法性:按個資法第2條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是前開「網路詐欺發生所在之電子商務平臺及相關發生件數等數據資料」,如僅係公布「電子商務平臺」業者名稱及發生件數等資料,而未涉及「現生存」之自然人(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之個人資料,則非屬個資法之保護範圍;惟應注意,該等資料仍屬政府資訊(政資法第3條規定參照),如欲主動公開,仍應檢視是否具有政資法第18條第1項各款所定限制不予公開情形。(法務部法律字第10503503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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