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註釋-契約之一般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之要件

18 Jun,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說明:

 

本條明定契約之一般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為配合增訂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定義,將「一般條款」修正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合條文用語之一致性。


 

被上訴人雖辯稱契約立契約書人欄中之受託人欄位上,所蓋被上訴人之2只印文並不明顯又難以辨識,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及第14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之規定,應認不構成系爭契約之內容,上訴人非其契約相對人云云,按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第14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契約書立契約書人欄上上訴人2只印文雖較「21世紀內湖福華加盟店經紀人蔡炳輝」之戳印為小,然亦較一般個人之印文為大,其所蓋之處周遭亦無複雜文字足使契約之相對人不易察覺該處有印文存在,並無不明顯或難辨識之情況。被上訴人抗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第1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此部分不構成契約內容,應無可取(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瀏覽次數:93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