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註釋-消費者保護團體之定義
消費者保護法第27條規定: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
消費者保護團體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
說明:
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
消費者保護團體以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為限;消費者保護團體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推行消費者教育為宗旨;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任務如下:處理消費爭議,提起消費訴訟;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訴訟,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消費者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八款、五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五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設立於六十九年間、以推廣消費者教育、增進消費者地位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屬消保法所稱之消費者保護團體,一0二年至一0四年九月間並經行政院評定為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一0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止期間生產、製造、供應予被告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玉園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聯夏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牛油,添加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不符衛生標準、不能供人食用之油脂,王品餐飲公司、味丹企業公司、味全食品公司、統一企業公司、新玉園公司、聯夏食品公司因而生產、製造攙有不能供人食用油脂之如附表「商品名稱」欄所示商品、銷售予如附表「請求權人」欄所示消費者,致附表所示消費者受有損害,原告於受讓附表所示消費者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本件為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消保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自己名義提起之訴訟甚明,依同法第五十二條,請求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部分免繳裁判費,原告業已繳足請求金額六十萬元部分之第一審裁判費六千五百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起訴應備要件尚無欠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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