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註釋-消費者保護組織之獎勵

11 Jul,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32條規定:

 

消費者保護團體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財務上之獎助。

 

說明:

    

人民團體組織法修正後,消費者保護團體必然眾多,在眾多的消費者團體中對於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應以必要之財務上獎助,以資鼓勵。主管機關除依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對消費者保護團體予以補助外,另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於辦理消費者保護工作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並得予財務上之獎助,而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執行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規定訂立《行政院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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