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註釋-主管機關辦理檢驗
14 Jul,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35條規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說明:
明定主管機關得委託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之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檢驗,以擴大民間參與政府之公共事務。中央主管機關行使本條之職權時,第三十八條設有準用之規定,為期用語之統一,爰配合第六條將本條之「主管機關」修正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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