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註釋-行政院應定期邀集事務相關部會首長、團體代表及學者等專家提供諮詢
19 Jul,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40條規定:
行政院為監督與協調消費者保護事務,應定期邀集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提供本法相關事項之諮詢。
說明: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為消費者保護之最高決策、協調機構,而列明其職權。為避免該會淪為形式化,致功能不彰,而有本條第二項,該會應將有關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定期公告。關於消費者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事項,除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分別辦理外,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亦應基於統籌整合之立場辦理,爰於第一項增列一款為第五款,其餘款次遞增。由於消費型態日新月異,為避免因主管機關不明,致影響消費者之權益,爰於第一項第五款增加「主管機關」,於主管機關權責發生爭議時,可經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協調,以資解決,並將款次遞增為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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