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註釋-行政院推動消費者保護,應辦理之事項

20 Jul,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規定:

 

行政院為推動消費者保護事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連繫與考核。

四、國內外消費者保護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建設有關問題之研究。

五、消費者保護之教育宣導、消費資訊之蒐集及提供。

六、各部會局署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措施及主管機關之協調事項。

七、監督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及指揮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消費者保護之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由行政院定期公告。

 

說明:

    

按消費者保護工作,在我國行政部門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推動的事務。中央政府,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負責綜理全國消費者保護推動事務外,由中央主管部會分別就其所掌事務推動消費者保護業務之相關法令與政策,並由地方政府負責執行。換言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除擬定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細則外,並負責協調消費者保護之主管機關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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