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註釋-消費者服務中心之設置
21 Jul,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42條規定: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
說明:
本條明定消費者服務中心及分中心之設置及其辦理之事項。如消費者認為權益受損,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或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政府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加強消費者服務,亦設有全國消費者服務1950專線,由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專人提供專業及熱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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