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釋-申訴調解
23 Jul,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說明:
調解為解決爭端,避免訴訟的方法,本條特別規定消費者申訴未獲解決,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依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爰說明其要件如下:僅消費者有權申請調解: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僅消費者可以申請調解,企業經營者不得為之。須為消費爭議案件:即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為限。須先經申訴程序:消費者只要經過下列任一申訴程序,認為未獲妥適處理時,均得申請調解。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而未獲妥適處理者。消費者於上述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後,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而未獲妥適處理者。須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行使職權有其轄區範圍,原則上不得越區行使職權,故應向所屬轄區的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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