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註釋-調解程序不公開

26 Jul,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45-1條規定: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說明:

    

本條原規定於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十條,為提高其位階,爰移列至本法中規定。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使其得於適當處所進行調解,並保障其隱私權,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將第二項文字酌予修正,使應負保密義務之人,其範圍更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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