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註釋-消費爭議之調解
27 Jul,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45-2條規定: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調解委員得斟酌一切情形,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並送達於當事人。
前項方案,應經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並記載第四十五條之三所定異議期間及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
說明:
為賦予調解委員得依職權提出解決事件方案之權,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七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四等相關規定,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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