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註釋-調解不成立

28 Jul,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45-3條規定: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說明:

 

為賦予當事人對前條調解方案有異議之權,爰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二十七條及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四規定,增列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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