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五條之五規定註釋-提出異議

01 Aug,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45-5條規定: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說明:

 

為避免當事人一方利用調解程序延宕爭議之處理,以發揮強制調解之功能,有效處理小額消費爭議,爰規定當事人於提出異議後,無正當理由不於另定之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依該項方案成立調解。

 

為避免當事人一方利用調解程序延宕爭議之處理,以發揮強制調解之功能,有效處理小額消費爭議,爰規定當事人於提出異議後,無正當理由不於另定之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依該項方案成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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