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註釋-消費法庭
04 Aug,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48條規定: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說明:
為求消費訴訟之迅速解決,及適應消費爭議之特殊性,實有成立消費法庭之必要。為防止加害之企業經營者脫產,使資力較弱之受害消費者迅速受償,而有本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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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為求消費訴訟之迅速解決,及適應消費爭議之特殊性,實有成立消費法庭之必要。為防止加害之企業經營者脫產,使資力較弱之受害消費者迅速受償,而有本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