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註釋-罰鍰

14 Aug,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57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六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調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說明:

    

本條明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拒絕、逃避或阻撓調查者之處罰。主管機關為第十七條第三項之查核,企業經營者不予配合時並無處罰之規定,爰增列處罰之依據。二增列本條末句為「,並得連續處罰」,以加重罰則,提昇企業經營者之配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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