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註釋-罰鍰

15 Aug,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說明:

    

本條明定企業經營者違反第十條、第三十六條或第三十八條主管機關命令者之處罰。第十條自動回收之規定,係企業經營者之對己義務,其違反者,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等相關規定予以規範,尚無第五十八條之適用,爰將本條有關主管機關得依第十條處罰鍰之規定,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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