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釋-罰則

16 Aug,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59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本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有三十七條之情形,除主管機關得另為處置外,並得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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