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註釋-停止營業之情形
17 Aug,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60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說明:
本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情節重大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命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處罰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
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影響社會大眾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避免損害之擴大。就重大消費事件所導致眾多消費者受損害而有集體求償之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應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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