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註釋-罰鍰未繳,移送行政執行
19 Aug,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62條規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說明:
因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有處罰鍰之權限,故亦可能發生企業經營者逾期未繳納罰鍰之情形,並配合行政執行法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瀏覽次數:568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因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有處罰鍰之權限,故亦可能發生企業經營者逾期未繳納罰鍰之情形,並配合行政執行法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