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註釋-罰鍰未繳,移送行政執行

19 Aug,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62條規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經限期繳納後,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說明:

    

因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有處罰鍰之權限,故亦可能發生企業經營者逾期未繳納罰鍰之情形,並配合行政執行法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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