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21 Aug, 2018
消費者保護法第64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第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說明:
本條明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相關規定,授權由行政院定施行日期。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另外,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並規定:『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其意義如下:明定消費者保護法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在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均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自應依當時有效的法律,如民法等有關規定解決。其目的在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外,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為一般法律之適用基本原則,其目的在於維持法律關係之安定,消費者保護法亦遵循此一原則辦理。
本法對本法施行前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或已提供之服務不適用之(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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