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註釋-夫對妻或妻對夫之請求權時效
民法第143條規定: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說明:
民法第143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夫妻之間在婚姻關係結束後的法律保護。此條文的設計考慮到婚姻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係,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相互扶持、共同生活,可能涉及到共同財產、共同債務、扶養義務等多方面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當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可能需要一定的時間來清理這些法律問題,因此法律特別設立一年的緩衝期,讓雙方在這段時間內能夠妥善處理相關事宜,而不會因時效問題導致權利喪失。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謹按夫對於妻之權利,或妻對於夫之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固應維持家室之和平,即在婚姻關係消滅後,亦應停止時效之進行。故在一年內,時效不完成。
消滅時效的不完成是指因特定的法定原因,消滅時效的計算在某段時間內停止,待特定事由結束後,消滅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在不完成的情況下,消滅時效的進行暫停,當不完成的原因消除後,消滅時效繼續進行。
保護權利人:不完成制度的設立是為避免權利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無法行使權利而喪失其權利,這些情況可能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權利人或債務人身處不可抗的特殊境遇等。
暫時停止時效進行:消滅時效不因不完成的原因期間而繼續計算,時間暫時不再累積,直到不完成的原因解除或消失。
民法第143條與第141條、142條相似,皆屬於「時效不完成」的特別規定。第141條和142條主要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而第143條則特別針對夫妻間的特殊關係進行保護。這三條條文共同構成對於時效問題的例外規定,目的是在特定情形下保障弱勢或處於特殊情況下的權利人,不因時效限制而喪失其合法權益。本條的立法意旨在於保護婚姻關係消滅後雙方的法律權益,並提供一段合理的調整時間。主要目的包括:
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常常在經濟上互相依賴,可能涉及許多共同財產和共同負債。當婚姻關係結束時,雙方需時間清算和分配財產。設立一年的緩衝期,給予雙方足夠的時間來行使權利,不會因為時效完成而喪失請求權。
促進家室和平與法律公平:
婚姻關係的結束往往伴隨情感上的波動與法律糾紛。立法者考慮到家庭成員之間的特殊情感關係,設立緩衝期避免因法律時效問題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促進雙方能在和平的氛圍中處理問題,減少訴訟風險。
避免權利行使障礙:
離婚或配偶死亡後,當事人通常需要時間來處理心理和實際生活上的變動。例如,遺產的分配、扶養費的調整、子女撫養等問題,這些都需要時間處理。法律上的一年的時效不完成期,為當事人提供一個過渡期,使其有充裕的時間準備和行使法律權利。
民法第143條提供有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結束後,彼此間的請求權時效不完成的規定。這條規定的目的是在婚姻終止後提供一定的過渡期,讓雙方有足夠的時間來處理分離後的財務和法律事宜。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
本條適用於婚姻關係中的雙方,即「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的權利請求。這些權利可能包括財產請求、債務清償、扶養費等。
時效不完成的起算點
時效不完成的期間從婚姻關係消滅之日起算。婚姻關係消滅的情形包括:
離婚: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
配偶死亡:一方配偶死亡,婚姻關係自然消滅。
時效不完成的效力
自婚姻關係消滅之日起計算一年內,雙方間的權利請求不會因時效期間屆滿而失效。這意味著,即便普通情況下時效應該完成,但在這一年的緩衝期內,時效計算將被暫停。
民法第143條是一項重要的保護性規定,專門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結束後的請求權問題。它設立一年的時效不完成期間,為當事人在處理婚姻結束後的財務和法律問題提供一個緩衝期,避免權利因時效完成而受到損害。此條文反映法律對於家庭關係的尊重與保護,體現法治與人情的結合,有助於促進家庭事務的和平解決,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紛爭。
具體來說,夫對妻或妻對夫的權利,從婚姻關係消滅之日起,有一年的時間,其時效不得完成。這意味著在這一年期間內,即使按照普通的法定時效期限,權利的時效期應該結束,法律仍會暫停時效的計算,直到一年期滿。
這條規定的立法意圖是考慮到婚姻結束後,夫妻之間可能需要一段時間來調整自己的法律和財務狀態,尤其是涉及共同財產分配、債務責任、撫養費或其他可能在婚姻期間共同承擔的責任。提供一年的緩衝期旨在減少婚姻結束可能帶來的立即法律壓力,使雙方有機會在一個相對平和的時間框架內解決這些問題。
此外,這也反映對家庭關係敏感性的考慮,認為即使婚姻結束,夫妻之間的法律事務處理應該有一個適當的過渡期,以便於和平地重新安排各自的生活和責任。這種設計有助於確保雙方在婚姻結束後的權利得到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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