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條規定註釋-責任能力-身理狀態
01 Feb, 2007
刑法第20條規定: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說明:
刑法第二十條固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然所謂瘖啞,係指同時欠缺聽能、語能,既聾且啞而言,如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無本條之適用,上訴人僅有耳聾之情形,尚非屬瘖啞人,則無刑法第二十條得減輕其刑之適用甚明(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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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二十條固規定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然所謂瘖啞,係指同時欠缺聽能、語能,既聾且啞而言,如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無本條之適用,上訴人僅有耳聾之情形,尚非屬瘖啞人,則無刑法第二十條得減輕其刑之適用甚明(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