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註釋-依法令之行為
02 Feb, 2007
刑法第21條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說明:
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是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限於為其職務上行為,且非明知命令違法者,始在不罰之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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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是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行為,限於為其職務上行為,且非明知命令違法者,始在不罰之列(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9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