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註釋-易以訓誡

07 Mar, 2007

刑法第43條規定: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說明:

 

訓誡為拘役或罰金刑的替代措施,訓誡為告誡過去所犯之罪,訓導其將來不再犯。法官對易以訓誡有充分裁量權,執行則由檢察官為之,檢察官有方式的決定權。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惟目前實務上少有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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