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註釋-裁判確定後餘罪之處理
17 Mar, 2007
刑法第52條規定: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說明:
刑法第五十二條所謂未經裁判之餘罪,係指數罪併罰案件,其餘罪未裁判前,他罪業已裁判確定者而言,與抗告人所犯過失致死罪早在煙毒案件確定之前即已確定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刑事51年台抗字第98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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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刑法第五十二條所謂未經裁判之餘罪,係指數罪併罰案件,其餘罪未裁判前,他罪業已裁判確定者而言,與抗告人所犯過失致死罪早在煙毒案件確定之前即已確定之情形不同(最高法院刑事51年台抗字第98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