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註釋-各罪中有受赦免時餘罪之執行
19 Mar, 2007
刑法第54條規定:
數罪併罰,已經處斷,如各罪中有受赦免者,餘罪仍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僅餘一罪者,依其宣告之刑執行。
說明: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故係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須就該聲請範圍為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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