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註釋-無期徒刑加重之限制與減輕

02 Apr, 2007

刑法第65條規定: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

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說明:

 

主刑之種類,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共5種。其中有期徒刑部分,為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而無期徒刑減輕者,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3條、第6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此,刑之量定,如無加重或減輕事由者,自應在法定刑之種類與範圍內予以科處,如所量之刑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自屬判決違背法令。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其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決關於呂其秘等3人所為殺害廖傑民之犯行,均論以共同殺人既遂罪,並於理由內說明其等均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關於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罪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並據此撤銷第一審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之判決而予以改判,復未敘明其等關於此部分所犯之罪有何法定加重或減刑之事由,亦即呂其秘等3人所犯本件殺人既遂罪之法定本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若無法定加重其刑之事由,則不得量處逾有期徒刑15年之刑,而無期徒刑部分,若無減刑規定之適用,亦不得量處有期徒刑20年以下,15年以上之刑。原判決關於呂其秘等3人所為殺害廖傑民既遂部分之犯行,既未說明其等有何法定加重或減刑之事由,則其就呂其秘等3人對廖傑民所犯殺人既遂罪部分之科刑,即均不得逾有期徒刑15年,乃原判決卻就呂其秘量處有期徒刑15年6月,就廖世權量處有期徒刑17年6月,另就簡偉益量處有期徒刑16年6月,其對於呂其秘等3人所量之刑均逾越有期徒刑之法定刑上限,依上述說明,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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