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註釋-本刑應加減時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

26 Apr, 2007

刑法第82條規定: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說明:

 

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刑法第八十二條定有明文,故本件雖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應按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之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但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仍依原罪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之法定本刑計算甚明。故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依同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十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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