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註釋-驅逐出境處分

16 May, 2007

刑法第95條規定: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說明:

 

惟查: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者,應僅限於外國人始有其適用。又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倘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縱同時具有外國國籍,即俗稱擁有雙重國籍之人,若未依國籍法第十一條之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則其仍不失為本國人民,與一般所謂「外國人」之含義不符,自無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適用。查本件上訴人雖自稱出生於美國,並無中華民國國籍等情,惟依卷附之國民身分證,及戶籍謄本影本等件,上訴人之父親洪敏昌、母親伍安寧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則其等何時開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上訴人出生時,其中一方是否有中華民國國籍?有無曾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又上訴人是否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有依國籍法第十一條規定,經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均攸關上訴人能否依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判斷,而依現有之卷證資料,尚無從認定。乃原審未予查明釐清,遽為驅逐出境之諭知,自有未洽(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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