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註釋-暴動內亂罪

26 May, 2007

刑法第101條規定: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292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加重內亂罪,以有暴動行為為成立要件,暴動云者,即指多數人結合不法加以腕力,或脅迫使地方人心陷於不安之行為而言,至同條第二項之預備罪,亦必須有暴動之準備行為,若僅以文字煽惑他人犯罪,自己並無暴動之準備者,不能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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