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註釋-通謀開戰端罪

28 May, 2007

刑法第103條規定: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本罪之構成,僅須行為人在主觀上意圖使外國或第三國與我國開戰,並在客觀上有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的行為,就會成立本罪。只要通謀行為一完成,不須該外國或第三國已經與中華民國開戰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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