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註釋-通謀喪失領域罪

29 May, 2007

刑法第104條規定: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行為人如果在主觀上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並在客觀上有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的行為,就會成立本罪。只要通謀行為一完成,不須該外國或第三國已經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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