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註釋-直接抗敵民國罪

30 May, 2007

刑法第105條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本罪成立乃係中華民國人民在敵軍執役,或與敵國械抗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即可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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