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註釋-單純助敵罪

01 Jun, 2007

刑法第106條規定: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本罪之成立,僅須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即可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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