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註釋-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05 Jun, 2007
刑法第110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罪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防秘密罪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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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為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國防秘密罪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