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註釋-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
07 Jun, 2007
刑法第112條規定:
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本罪以意圖刺探或收集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不以實際刺探或收集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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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以意圖刺探或收集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未受允准而入要塞、軍港、軍艦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留滯其內者,不以實際刺探或收集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