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註釋-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
09 Jun, 2007
刑法第114條規定: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說明:
本罪以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為要件,解釋上與背信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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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以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為要件,解釋上與背信罪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