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註釋-毀匿國權證據罪

10 Jun, 2007

刑法第115條規定: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本罪以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解釋上與毀損文書相同。

 


瀏覽次數:19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