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註釋-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12 Jun, 2007
刑法第116條規定: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說明:
本罪乃係對於行為客體為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所為之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特別加重法定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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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本罪乃係對於行為客體為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所為之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特別加重法定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