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註釋-侮辱外國旗章罪
14 Jun, 2007
刑法第118條規定: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罪以主觀上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而行為形態則為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等三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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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以主觀上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而行為形態則為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等三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