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註釋-請求乃論
15 Jun, 2007
刑法第119條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說明:
本條明定侵害刑法116條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及侮辱外國旗章罪為請求乃論之罪,即須外國政府申報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請求乃論之撤回請求,其性質與告訴乃論之撤回相當。告訴不可分原則,亦準用於請求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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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
本條明定侵害刑法116條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及侮辱外國旗章罪為請求乃論之罪,即須外國政府申報犯罪事實並請求追訴,請求乃論之撤回請求,其性質與告訴乃論之撤回相當。告訴不可分原則,亦準用於請求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