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註釋-委棄守地罪
17 Jun, 2007
刑法第120條規定: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說明:
本罪以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為構成要件,是以,本罪具瀆職罪之性質,即以公務員負有守土之責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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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以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為構成要件,是以,本罪具瀆職罪之性質,即以公務員負有守土之責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