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註釋-違法行刑罪

24 Jun, 2007

刑法第127條規定: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違法執行刑罰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縱該違法結果於個人權益不無影響,但該罪既為維護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而設,是其直接受害者究為國家並非個人,個人即非因犯罪而同時被害者,自不得提起自訴。從而,原審認上訴人並非該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於法尚屬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1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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