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註釋-越權受理罪

25 Jun, 2007

刑法第128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成立越權受理訴訟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對國家審判權侵害之犯罪,換言之係侵害國家法益,自訴人並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三六一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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