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註釋-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26 Jun, 2007
刑法第129條規定: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刑法第129條第1項之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罪,雖屬侵害國家法益之罪,但被違法徵收之個人,顯亦同時直接被害,則該被害之個人,自亦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884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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