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註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27 Jun, 2007

刑法第130條規定: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所定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必以行為人具有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始克成立,若缺乏主觀犯意,即不能以該罪責相繩,至其過失或違反行政規範,是否成立其他罪名或應負行政責任,乃屬另一問題,不容混淆。再上開廢弛職務釀災罪係屬結果犯,但非謂一旦成災,公務員即應論處,而仍須視公務員之廢弛職務具體情況,是否與災害之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為斷;易言之,如其因果關係自事後作客觀之審查,認為並非相當者,尚難令負罪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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