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01 Jul, 2007

刑法第134條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說明:

    

刑法第134條關於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祇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各罪為已足。所假借者,職務本身固有之事機,固不論矣,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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